银行要筑借款风险防火墙
近几年,在改革开放前沿的长江三角洲,各种经济成分异常活跃。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两年审理的金融纠纷案件逐年上升,2006年共审理该类案件113件,涉案标的额3107.4万元,分别比上年度上升8.6%和34.3%。今年上半年,已受理132件,涉案标的额达2844.7万元,其中涉及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总数的95%以上。昆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分析该类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使银行借款更加明确,应该借给谁,究竟如何借! 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具体承办金融贷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和防范险意识还不够,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贷款的实际用途以及还款能力及担保等审查把关不严。
二是案件涉及范围广。涉及到企业贷款、公民消费、汽车、住房等等。特别是有关信用卡案件,随着昆山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频繁流动,该类型案件数量将大幅上升。
三是涉及法律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如有些案件虽是借款合同纠纷,但引发的原因却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又如,银行业务员把关不严,借款合同不是借款人本人签字,将导致贷款究竟由借款人承担、实际借款人承担或者共同承担的认识不同,在处理上就会出现迥异的结果。
四是担保合同问题多。现行法律和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借款合同必须设定担保,不允许签订无担保的借款合同。但由于金融机构对担保合同审查不严,存在重复抵押担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等对外实施担保,或为自己担保等问题。
五是公告案件数量多,送达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大难题。在房屋按揭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案件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的案件占有绝大多数,有的甚至贷款仅几个月贷款人就下落不明,反映出银行在放贷时,未认真审查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导致恶意贷款得逞,贷款无法收回。
六是结案方式呈现多样化,在判决、调解、撤诉、移送等各种结案方式中,仍以判决结案为主。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因调解、撤诉的案件原告要承担部分诉讼费,而作为原告的银行对此无自主权,往往对一些标的小,在诉讼中已归还借款的案件,仅因要承担一半诉讼费或律师费,就不能接受调解或自行撤诉,而判决不仅造成执行浪费,且效果远不如调解或撤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 如何减少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1.加强对贷款的审查监督,防范恶意逃贷。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手续,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在放贷后,要加强跟踪监督,发现贷款人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有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苗头时,或有逃贷行为时,可申请法院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如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抽逃资金等行为的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其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他人,或对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权利的,可依法申请撤销或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和减少资产损失。
2.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审查,确保权益的实现。一方面严格审查担保主体是否合格,严格执行担保法中“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还要明确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完备抵押担保手续,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3.及时主张权利,确保资金安全。金融机构要建立起贷款预警机制,在贷款放出后,对贷出的每一笔贷款何时到期,什么时候应发出催款通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至何时,何时必须向主债务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各个环节,均要有记录提示,以免超过法定的时限,致使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还要注意到保证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按照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将直接导致保证债权消灭。另外,即使未过诉讼时效,也要防止因起诉拖延给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以可乘之机。而且及时起诉还能避免借款人仅有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抢先采取强制措施,错失催贷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