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透支信用卡 特约商户担责
乘车丢信用卡 被恶意透支近万元 告商场审查不力———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将钱包丢失。包内有现金320元、身份证及银行信用卡等物品。李某发现钱包丢失后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但被银行告知信用卡已被恶意透支9030元,李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李某以银行卡特约商户某商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损失9030元。
日前,平谷法院判决商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530元。
法官说法
根据银联公司和特约商户某商场签订的《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联公司给特约商户的重要提示的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使用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与“刷卡单据签名”三者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以上三者笔迹不一致或相差太大,商户应当拒绝结算。法院查明,盗卡人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时在“刷卡单据”上的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一致。
因此,商场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未尽到谨慎审核义务,李某信用卡被他人透支消费9030元,商场对李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同时,李某对自身财产保管不善,对损失的产生,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