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申卡国际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银行申卡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是由上海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美元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外使用,以美元结算的信用卡。
国际卡带威士、万事达等国际组织的标识,可在国外具有威士、万事达等相应国际组织标识的受理机具上使用,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国际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能够合法支配其外汇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公司),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向发卡机构申领公司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每个公司可申领若干张公司卡,申领公司承担公司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及偿付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年满15周岁的其他个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负责清偿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全部债务和责任,具有偿付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就附属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或个人申请国际卡均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上海银行申卡国际信用卡章程》与《上海银行申卡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同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资信状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发卡机构业务需要外,发卡机构有义务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进行保密。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发卡、确定发卡的种类和申领人信用额度、预借现金额度。一经受理所有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调整。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公司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公司综合授信额度的3%。未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司,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国际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国际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以及发卡机构为催收前述费用的必要支出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或签名加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用于国家法律、相关政策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持卡人在境外(港澳台地区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国际卡,不得用于资本项目下投资及贸易支付。在境内不得使用信用额度预借现金。
第十条 公司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公司卡账户。公司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包括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一条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公司款项不得转入个人卡账户。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公司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等值美元。
国际卡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金,当日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当月内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
如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变更,以上限额规定将及时进行调整。上述调整,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不论持卡人是否得到通知,均为有效。
第十三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以现金方式由发卡机构收取。公司卡金卡每卡每年人民币240元,公司卡普通卡每卡每年人民币120元,个人卡金卡主卡每卡每年人民币240元,个人卡金卡附属卡每卡每年人民币120元,个人卡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人民币120元,个人卡普通卡附属卡每年人民币60元。彩照卡另加工本费人民币50元。
持卡人境内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中国银联规定标准交费。境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2美元。
外汇兑换手续费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持卡人消费透支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首月最低还款额为当月欠款额的10%。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还款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月所有消费亦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还款,发卡机构对已偿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利息,未清偿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限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限额部分,除应当按规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应对超限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发卡机构对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十六条 国际卡境外交易透支,在经银行审核确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后,可以由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确定的营业网点和方式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